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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告人拒不接受指定辩护,律师该如何处理 抢夺罪无罪辩护词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09日 来源: 太仓刑事案件律师
[导读]: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太仓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太仓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被告人拒不接受指定辩护,律师该如何处理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怎么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这表明拒绝接受辩护与委托辩护、申请法律援助一样,都是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与辩护人形成法律服务关系的根基在于被告人对辩护人有着充分的信任。否则,被告人不能对辩护人如实陈述案情,辩护人的辩护就没有运作下去的条件。同时,辩护人的唯一职责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人不信任辩护人,辩护人就会面临角色上的困惑。被告人对其所委托的辩护人,因为辩护人未能充分履行其职责进行有效辩护等原因,对辩护人的服务心存疑虑,拥有拒绝继续接受辩护,另行作出对其更为有利的选择的完全自由。被告人此时的拒绝接受辩护,本质上是撤销对辩护人的授权。法院面对被告人的此项权利行使,原则上只能予以尊重与配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一样,其存在的正当性亦取决于被告人的信任,因此被告人原则上也有拒绝接受其辩护的权利。

自行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虽然有着拒绝接受辩护的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在现实行使中,亦受到一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4条规定了对第一次拒绝与第二次拒绝两种情况的处理。如果被告人当庭第一次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准许。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这是第二次拒绝,法院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由其自行辩护。也就是说,对被告人当庭拒绝接受委托律师辩护的,拒绝权的行使以两次为限。但是,对被告人在庭下解除对其辩护人的委托而更换辩护人,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次数上的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67条,规定了“指定辩护”案件。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对这类被告人的拒绝辩护问题,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4条规定,如果被告人当庭第一次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也就是说,被告人当庭第二次拒绝辩护的权利被司法解释所限制,保证其在最终结果的意义上有律师进行辩护。对这种被告人,法院对拒绝辩护的处理只有两次,第一次是应当许可,第二次是不予准许,而且不涉及对理由是否正当的审查。

第二种情况是被告人并非当庭拒绝辩护,而是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法院应当准许。这是针对自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而言的,法院不予审查,直接予以同意。属于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被告人拒绝被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也就是说此时法院有审查的权力,对理由不正当的请求予以否定。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这种情况,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次数的限制,只是注意审查理由是否正当,与对这种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的司法处理有很大的不同。

被告人在庭上拒绝辩护与庭下拒绝辩护是有区别的。法庭的庭审应当集中、持续进行,如果被告人可以随意地拒绝辩护,使庭审多次被打断,有可能会浪费司法资源;但是,庭下拒绝接受所委托的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进行辩护,不涉及到干扰庭审进行的问题,因此在这两种情形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拒绝接受辩护确定了宽严不同的处理标准,即便自行委托律师的被告人,其当庭拒绝辩护的机会最多也只有两次。

国家通过法律援助制度追求的目的,与普通案件中的辩护制度有所不同。普通案件的辩护制度的价值是单一的,即通过辩护人与控诉方理性对抗以保障被告人的利益。但是,在“指定辩护”案件中,对国家来说,保障被告人在最终结果的意义上有律师为其辩护,还有着如下政策目的:保障案件的质量;构建充分的控辩对抗机制以体现出程序正义,并由此增强法院判决的可接受性;以“法律父爱主义”姿态维护被告人自身利益。因此,即便“指定辩护”案件的被告人在原则上有着拒绝接受辩护的权利,但是法院出于前述政策目的的考虑,有可能限制被告人这项权利。法院在进行干预的时候,考虑到被告人拒绝辩护在属性上是一种权利,因此要尽可能柔性进行。比如,被告人当庭拒绝接受辩护,法院给予被告人首次选择以完全的认可;只有被告人第二次拒绝接受辩护的时候,法院方介入予以干预。法院干预被告人权利的缘由,在于被告人对自己拒绝接受辩护的自由的运用跨过不合理的界限,所以法院对被告人拒绝辩护的理由是否正当进行审查,对法院本身的干预也构成一种限制。比如,在被告人提出拒绝辩护的时候,法院对其理由进行正当性的审查,如果认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以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幌子抗拒庭审,其理由并不正当,即可以限制其拒绝辩护的权利;反之,则应当尊重与配合被告人的选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以上规定对于一般指定辩护的对象规定了两次拒绝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然后由自己进行自行辩护。而强制指定辩护的对象只能享有一次拒绝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而不能再拒绝第二次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

建立被告人选择辩护人制度的理由

首先,建立被告人选择辩护人制度有利于辩护功能的实现。刑事辩护权是归属于被告人的一项专属性权利,它是基于被告人基于被指控的特定事实而产生的一种专属性权利。指定辩护的宗旨是为了增强被告人的诉讼防御能力,防止他们由于经济困难、生理障碍或年龄等原因而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赋予被告人选择指定辩护人的权利,由于辩护人是尊重被告人的意愿来确定的,有利于获得被告人的信任与合作,辩护人可以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责,发挥辩护功能,以保证平等审判,从而实现国家刑罚权行使的公平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诉讼中,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作“被告人”。但在民事、行政案件诉讼中的被指控的当事人称作“被告”,提出指控的一方则称为“原告”,也就是说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被告人”的称谓。

抢夺罪无罪辩护词有哪些

抢夺罪无罪辩护词有哪些

抢夺罪无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蔡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辩护。开庭前我认真研究了XX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XX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蔡某某。现我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蔡某某犯有抢夺罪不持异议,但就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方面,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一、案件事实方面,公诉人指控蔡某某参与了抢夺被害人吴某某手机一案的证据不足。

首先,被害人吴某某并不能百分之百、确定无误地辨认出抢夺其手机的男子就是蔡某某。吴某某一共作了2次询问笔录和2次辨认,但公诉人仅提到其第1次的笔录和辨认,却不提第2次的。吴某某的第2次询问笔录中清楚显示,其只看过抢夺其手机的男子两、三眼,并不能百分百确认,并解释其第1次所作的辨认,也只是大概辨认出。而当侦查人员第2次让其辨认时,吴某某在辨认照片下清楚写明“本人无法辨认”。第二,证人梁某并没有出庭,其证言未经当庭质证,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三,退一步说,即使梁某证言属实,但其并未明确指出蔡某某就是参与抢夺吴某某手机的男子,其只是提到有三、四名男子,经常单独抢别人手机,但具体是谁参与了哪宗案件呢,梁某并不清楚。也就是说,虽然蔡某某抢过别人的手机,但并不意味着蔡某某也抢了吴某某的手机,梁某的证言中,不能排除抢吴某某手机的男子是其他人的可能性。第四,《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本案中,公诉人除上述两人的证言外,并没有其他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证据,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蔡某某参与抢夺吴某某手机一案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该事实。

二、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蔡某某有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好。第二,蔡某某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夏某手机损失,弥补过错。第三,本案涉及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较轻。第四,蔡某某三岁时父母便离婚,其自小跟爷爷长大,缺失父母关爱及管教,法律意识淡薄,又交友不慎,才误入歧途,其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蔡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邓XX;律师

2015年3月13日

辩护词的作用是犯罪嫌疑人或委托律师根据自身掌握的证据为自己或犯罪嫌疑人做无罪和减刑辩护,这对法院最后的判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所以辩护词一定要逻辑严谨。建议去律图网站找专业律师服务,这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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